財稅字[1999]273號文件規定:
(一)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,可按法定17%的稅率征收后,對
實際稅負超過6%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。
(二)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,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%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;屬
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,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%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,并可由稅務相關部門分
別按不同的征收率增值稅。
(三)對隨同計算機網絡、計算機硬件、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,應當分別核算銷
售額。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,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
征收增值稅,不予退稅。
(四)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(包括軟盤、硬盤、
光盤等)。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,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、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
營業稅,不征收增值稅。